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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560号
案件名称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A。

法定代表人:刘瀚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360.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925元,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8480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21407.55元,扣除执行费38480元后,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3882927.55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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