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888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被告:济南智纬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丽丽,经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智纬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智纬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