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45号 原告:赵乘钿,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林鑫鹏家具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家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J5H89K。
经营者:梁鹏飞。
被告:南康区林鑫鹏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区龙回镇半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LKT36W。
经营者:梁鹏飞。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南康区林鑫鹏家具店、南康区林鑫鹏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乘钿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赵乘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赵乘钿已预交1081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赵乘钿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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