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287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法定代表人:朱筱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沁园净水器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办事处政府街福佑花园**/div>经营者:蒋秋英。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沁园净水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