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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807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807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长凯路****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89102K。

法定代表人:孔友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璐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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