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807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长凯路****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89102K。
法定代表人:孔友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璐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