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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02刑初581号
案件名称魏某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某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02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栋,男,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冠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20年6月9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栋明知韩俊杰(已判刑)用于制造假冒商标注册的白酒,仍多次为其制作洋河大曲青瓷白酒的包装盒、包装箱及防伪标识,包装物总价值17.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栋退回违法所得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栋明知韩俊杰(已判刑)用于制造假冒商标注册的白酒,仍多次为其制作洋河大曲青瓷白酒的包装盒、包装箱及防伪标识,包装物总价值17.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栋退回非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证人曹某、邓某的证言;

同案犯韩俊杰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根据被告人魏某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某栋所退回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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