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63号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附**。
投资人:陈同。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源时创医疗器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