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贤贵,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3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Q4AM38。
被告:陈初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9D9X56。
被告:永川区西大街幸福女人化妆品店,经营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C3F29P。
经营者陈初炸。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杨贤贵、陈初炸、永川区西大街幸福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