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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王忠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8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王忠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王忠财;王忠银;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JJTW9H。

被告:王忠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居2-6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EXFN77。

被告: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经营,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2CW74。

经营者涂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忠财、王忠银、綦江区文龙街道綦莹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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