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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城市果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8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城市果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城市果园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309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玉、温海,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城市果园副食店,住所地:运城市。

经营者:王小艳。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城市果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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