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08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尚华,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尚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2020年11月4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