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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卓昱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民辖终232号
案件名称重庆环卓昱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卓昱科技有限公司;吴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环卓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第2层)2-17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女,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62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环卓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卓昱公司)、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7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环卓昱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对环卓昱公司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了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环卓昱公司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属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环卓昱公司、吴某1的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环卓昱公司、吴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环卓昱公司、吴某1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裁定书中的事实部分,通篇引用的是格力公司的话语,将本案案由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环卓昱公司、吴某1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是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与专利权项进行比对的问题。

故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二、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故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本案应当移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环卓昱公司、吴某1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院也应该明白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应当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

综上所述,环卓昱公司、吴某1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给予纠正,依法支持环卓昱公司、吴某1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按照被上诉人格力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的规定,被上诉人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格力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先立案的情况下,不得将本案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环卓昱公司、吴某1提出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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