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15号 原告:杨雨峰,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亚宇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横街**。
经营者:郑存存,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瑞安市亚宇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雨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