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裕萌饰品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兴宁市兴城乐卖多超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481MA52YCHN2T。
经营者:黄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兴宁市裕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