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三新蚕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3栋GF区4层072室。
法定代表人:方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凯,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三新蚕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小区17幢甲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凌川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彬,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仕芫,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三新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新公司)、方凯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三新蚕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三新公司、方凯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合肥三新公司、方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三新蚕业有限公司、方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三新蚕业有限公司、方凯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