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4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林龙华,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2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