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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龙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24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龙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林龙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4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林龙华,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2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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