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51号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蓉桂)建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刚,该公司法务。
被告:邱金生,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叶秤生,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金生、叶秤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