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2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爱好文具店。
经营者:蒋道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爱好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