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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3742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742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经营者付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的诉讼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佳营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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