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41号原告:丁国威,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喜猪电器有限公司(原中山市卡卡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谢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群,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国威与被告中山市喜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丁国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