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7525号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8E,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富华桥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惠州市*******桥西综合楼7层B座。
法定代表人:杜某1。
被告:杜某1,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617,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梁山鲁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6G,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郭楼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富华桥工贸有限公司、杜某1、梁山鲁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183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