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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杰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397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杰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杰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39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株洲杰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美丽,执行董事。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彤,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杰美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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