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59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王山第三工业区A1栋11楼A。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逸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饶平县******草坦。
法定代表人:黄焕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黄焕生,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710。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逸塑胶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黄焕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