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29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鹿角巷奶茶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3DAX38。
经营者:唐旗。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鹿角巷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