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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1533号
案件名称刘立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立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153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立臣,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人刘立臣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立臣于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期间,明知罗某(另案处理)处提供的“始祖鸟”牌裤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从罗某处购进,并分别利用淘宝网店线上和常熟市莫城街道范家巷南村27-1号门市部线下销售,共计销售假冒“始祖鸟”牌裤子900余条,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经鉴定,涉案的“始祖鸟”牌裤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刘立臣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立臣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立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立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立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立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立臣明知罗某(另案处理,已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提供的“始祖鸟”品牌的裤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其购买,并利用淘宝网店线上和常熟市莫城街道范家巷南村27-1号门市部线下销售,累计销售“始祖鸟”品牌裤子900余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经权利人鉴定,被告人刘立臣销售的上述“始祖鸟”品牌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立臣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立臣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立臣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罗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与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罗某销售统计明细、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鉴定证明、(2019)赣07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2020)赣07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立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立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立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立臣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刘立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立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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