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170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汇品灯具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油坊镇长旺南路129号。
经营者:韦习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汇品灯具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