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0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经营场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
经营者:叶新钢,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故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上诉费,应当按照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亨福记面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