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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与徐九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2126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与徐九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徐九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2126号原告: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九香,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九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依然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送达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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