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2126号原告: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九香,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青岛海尔多煤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九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依然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送达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