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8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雪梅,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悟,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