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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94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庆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794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王庆郑,男,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王庆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含公证费1,000元、购买公证物品费用268元、员工劳务费8,732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OPPLE”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欧普”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OPPLE欧普照明”注册商标以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浴霸等类别。

2020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OPPLE家装灯具店”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庆郑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2014)沪静证经字第4730、4731、4732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OPPL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用加热器、浴霸等,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沪卢证经字第367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霸沐、沐浴用设备等,有效期限为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沪卢证经字第368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OPPLE欧普照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浴霸等,有效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沪卢证经字第369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系第**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等,有效期限为2000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

2001年1月28日,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31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2007年3月7日,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0日,该注册商标续展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厦鹭证内字第23217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3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登录“拼多多”APP,在“OPPLE家装灯具店”店铺“欧普集成浴霸风暖集成吊顶嵌入五合一浴室家用取暖卫生间暖风机”的商品链接中购买“(开关)豪华银色”商品1件,价格268元,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380件,单独购买价格及发起拼单价格分别为269元及268元。

后该工作人员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打开该快递包裹后内有浴霸1个。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浴霸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浴霸1个(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有“OPPLE”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OPPLE”标识,控制面板上有“OPPLE”标识,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经原告鉴定,其处正品塑料包装有“OPPLE”标识,被控侵权产品塑料包装则为“精品吊顶专用”标识,正品标贴中无防伪贴,被控侵权产品标贴上有防伪贴,且两者标贴在排版上存在差异,故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OPPLE家装灯具店”的店铺系由被告开设,该店铺于2020年6月20日关店。

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4月9日下架。

截至下架日,该商品ID下包含“欧普/OPPLE”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388件,销售金额共计117,529.9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公证书、涉案商品以及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商品下架及禁售、销售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浴霸”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相比,被控侵权商品与其在外包装、贴标、防伪标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被告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等情形,故其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3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购买公证物品费用,本院认定268元,关于其余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庆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1,268元;

二、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6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8.30元、王庆郑负担58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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