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37号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邓舒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达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传略。
被告:深圳市科必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传拓。
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必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1062589.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7.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76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