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03号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鸭颈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鸭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浙江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