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98号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诚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浩源。
被告:李浩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诚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浩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