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86号原告:梁明健,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恩平市美斯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明健诉被告恩平市美斯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梁明健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梁明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