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35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娜,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总经理。
被告: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投资人:韩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