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锦绣华府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锦绣华府小区**107、207、108、208铺。
经营者:朱传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锦绣华府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六安市裕安区锦绣华府酒店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六安市裕安区锦绣华府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