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082号原告:陈先彬,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雅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良种场良兴路希尼亚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邓正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先彬与被告泉州雅韵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先彬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先彬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人民陪审员 杜晓忠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