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7号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口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上海汉涛公司诉称,上海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本地生活服务涵盖餐饮、外卖、电影、休闲娱乐等200多个品类,先后注册了第5135459号商标、第11716586号商标、第9919665号商标,经过上海汉涛公司长时间的运营,前述商标与上海汉涛公司品牌产生了极强的关联性,其商标对上海汉涛公司品牌具有高度指向性。
四川金口碑公司是“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端)的开发人,四川金口碑公司通过“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端),向消费者提供高额的消费补贴券,并强制要求消费者在消费后提交在上海汉涛公司平台发布好评的截图、消费记录等,审核后返现给消费者。
四川金口碑公司侵害上海汉涛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上海汉涛公司授权,擅自在“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端)中突出使用上海汉涛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与上海汉涛公司所运营的“大众点评”APP具有关联性,进而对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海汉涛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1.四川金口碑公司立即停止在“捧场客”APP(安卓端及IOS端)中侵害上海汉涛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四川金口碑公司赔偿上海汉涛公司1000000元且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向上海汉涛公司公开赔礼致歉、消除影响(具体内容须经法院确认);
3.四川金口碑公司支付上海汉涛公司合理开支51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
本案中,上海汉涛公司起诉标的额已超过上述通知规定的本院应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