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2420号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5。
法定代表人:许一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泉阳新达五金厂,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泉阳菜市街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N。
经营者:杨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泉阳新达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