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2执293号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光信: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吉中执字第18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2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案号(2018)吉02执恢96号。
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60元。
给付申请执行人2910元(包括本金、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至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