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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李清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李清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李清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77号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8信和中心11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6XU。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原告: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办公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N3E12。

法定代表人:叶某1,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李清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五村市场服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RNJK9H。

经营者:李清华,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仕升,公民身份号码44142×××××05104810。

被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K190E。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李清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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