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206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博士永和餐饮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路北侧观塘小区****(中山西路**)div> 经营者:邹彩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餐饮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锁,男,该餐饮店经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博士永和餐饮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宣城市宣州区博士永和餐饮店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