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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伟伟水性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037号
案件名称1037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伟伟水性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吴中区木渎伟伟水性涂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37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伟伟水性涂料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

经营者:汪伟,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伟伟水性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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