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7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迪卡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天利仁和利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DHLG7B。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迪卡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