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南段/div>经营者:瞿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程晓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