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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诉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诉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药店;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门新都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小区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路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源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城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89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嘉苑小区转角地块**用代码91451402695360167E。

法定代表人:黄流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源药店,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东源名城****代码91451402MA5KQY930W。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门新都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第****91451402MA5KYR5Q8Y。

负责人:杨燕飞。

2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城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秀路中段东侧(江州汇豪城)第****房451402MA5NMQE74Y。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路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新华路**1402699886668E。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小区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山秀路东侧(凭祥小区)第****房02MA5K976T82。

负责人:杨燕飞。

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MA5KQYK9XM。

负责人:杨燕飞。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源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门新都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城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路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小区药店、崇左市东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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