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35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沙龙路宏达鹏佳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注册号500101600260096。
经营者:吴同乐,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沙龙路宏达鹏佳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