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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8号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沙堤****。

法定代表人:吴萍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内社区溪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曾世泽,总经理。

被告: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经营地址重庆市江**玉带山**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彭双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郑永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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