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75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用代码9145148158430826XD。
负责人:汤忠义。
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北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码91451481MA5KB44N9W。
负责人:汤忠义。
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交易场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屏山路1支**1451481065403740M。
负责人:汤忠义。
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中区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451481330705505Q。
负责人:汤忠义。
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夏石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农贸市场**514810737736453。
负责人:汤忠宏。
2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北环店、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交易场店、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中区店、凭祥市永保堂大药房夏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