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慧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
经营者:朱旭。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慧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